债务人能否因经济困难减免罚息?
2026-08-19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债务人能否因经济困难减免罚息?
1. 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属于商业风险或个人生活风险范畴,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定情形(除非该经济困难是由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引起,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仅凭经济困难不能单方面免除违约责任。
2. 罚息性质的界定与调整:罚息本质上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对债权人损失的补偿。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过高,严重偏离了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3.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区别:
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明确规定了利率上限(如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自然也不存在执行罚息的基础。
对于金融机构借款,虽然不受LPR四倍的严格限制,但若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亦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4. 举证责任:债务人若主张罚息过高要求减免,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约定的罚息数额过分高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单纯的“没钱还”不能构成减免罚息的法定理由,但可以作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的谈判筹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3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此处参考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尺度,具体数值随政策动态调整,但核心精神为反对高利贷和不合理收费)
债务人破产后罚息是否停止计算?
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罚息(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等具有惩罚性质的债权)停止计算。
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破产受理裁定作出之日即为债权确定的基准日(即“破产止息日”)。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所有未决债权的金额应当固定,不再产生新的利息或惩罚性费用。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个别债权随时间无限膨胀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同时也便于管理人准确核查和确认债权总额,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只能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的罚息;受理日之后产生的罚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经济困难不是减免罚息的法定理由,债务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的罚息标准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或显失公平,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建议债务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延期还款或减免部分罚息的和解协议,以避免诉讼成本及信用记录的进一步受损。
